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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2006级暑期生产实习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2-27 作者:电气学院 浏览次数:

关于2006级暑期生产实习的通知

电气教[200901

电气学院2006级学生:

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大三暑假期间安排生产实习。生产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生产实习对于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深化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2006级生产实习仍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由学院统一联系、统一安排的为集中实习,由学生自行组织、自行联系的为分散实习。现就两种实习方式的要求和办理办法进行说明,以便于学生做出合适的选择。

l 生产实习时间为2009年暑假。生产实习的全部有效时间应不少于三个工作周,其中,最短的在外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周(十个工作日,不含考试时间)。

l 学院原则上鼓励、提倡学生结合自身专业兴趣和可能的就业去向联系实习单位或本专业系所,开展有特色的自主实习

l 学生也可以自行组成实习小分队(4人及以上),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开展实习。

l 对于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中实习的学生,由学院统一联系实习单位,委派带队老师,统一指导。

l 集中实习在学院与行业共建的四个生产实习基地(参见附件1)进行。集中实习地点的分配采取网上选择的方式进行。具体选择时间与各实习点的人数安排另行通知。

l 集中实习按照300~400/人(随地域不同)的经费标准给予交通、住宿补贴,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

l 希望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办理申请手续时,需同时提交个人申请书、实习单位接受函、家长同意函、实习大纲、实习日程安排(格式参见附件2~附件4)。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携带“材料审查批准表”(附件5)按日程安排开展实习。在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获得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后,结束实习。并在实习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符要求的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实习工作日志。

l 分散实习的申请截止时间为6161日前未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的,由学院安排参加集中实习,实习地点由学院调剂。

l 分散实习按照最高200/人的标准给予交通、住宿补贴,凭正规发票和“材料审查批准表”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

l 可报销的发票限交通及住宿发票(按校财务处核定的住宿标准)。其余类别的发票不予报销。

l 参加分散实习的学生,应根据实习单位的性质和专业领域,自行联系相应专业的老师担任校内指导教师。并在实习期间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获得指导。

l 分散实习学生应注意保留相关申请、审查、批准材料,不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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