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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优秀人才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09-27 作者:电气学院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他们完成高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提升博士生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优秀人才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一、依托学科,作好优秀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工作

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博士生学位论文水平是学科实力的重要反映。我校拥有的国家重点学科和湖北省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博士点,国家级和部级重点(专业)实验室,应将优秀人才培养列入学科建设规划,把入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列为本单位重要的工作目标任务之一。学校将各院(系、所)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情况纳入院(系、所)工作考核。

二、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

博士生的培养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产生,导师的指导作用极为重要。

1.在博士生培养的全过程(包括开拓高水平博士生生源、制定培养计划、论文选题、科学研究、撰写论文等)中,应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

2.博士生的学术创新基于学科的学术创新,与导师的学术创新有直接的关系。博士生导师要立足于学科前沿,立足于国家重大需求,凝练研究方向、建设研究团队,通过学术积累争取大课题,严把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关。抓住选题立项创新和研究路线创新两个创新点,将创新贯穿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始终。

3.鼓励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优秀博士生,支持导师加强对外联系,了解国际、国内学术动态,与国内外在本学科有重大影响的学者、学术机构、学校等合作开展工作。

4.博士生作为优秀人才培养过程中,学校对其导师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

5.对于优秀人才的培养,导师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适当延长博士生学习年限,做好学位论文的充实和完善工作,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该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校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6.优秀人才获得博士学位后,导师应指导该生在毕业后一年内继续总结发表研究成果,学校资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未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积极为申报优秀博士论文做准备。

三、优秀人才的选拔

(一)基本条件

1.博士生入学后在学习博士学位课程的同时,阅读了大量国内外文献资料,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并达到如下要求:

(1)对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状况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2)研究内容处于学科前沿,具有创新性,选定的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科研项目背景;

(3)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经济价值;

(4)研究方向明确,研究路线正确。

2.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有其它研究成果。

3.预期研究成果能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专著、或获得专利、科技奖励等。

(二)选拔对象

1.在校博士生入学一年后,经科研实践,表现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富有创新精神,经过开题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确认为优秀者,可作为优秀人才培养。

2.鼓励硕博连读。导师应注意发现和推荐理论基础好、知识面广、富有创新精神的硕士生,进行硕博连读。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资格一年后,确认为优秀者,可作为优秀人才培养。

3.鼓励有科研积累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或联合培养等方式,进行优秀人才培养。

(三)选拔办法

1.在校全日制博士生优秀人才的选拔按《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附件)执行。

2.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优秀在职人员,有关院(系、所)及导师可推荐其攻读博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3.研究生院在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中,本着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的原则,对院(系、所)及导师推荐的优秀的有专业特长或研究成果突出的考生,录取时予以特殊的考虑。

四、培养与支持措施

1.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通过初期遴选、中期评估和推选申报等三个阶段的支持培育,鼓励和支持优秀博士生完成高水平的博士论文,并争取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具体操作办法按《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实施。

2.在我校“国际教育交流基金”中,设立优秀博士生培养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在校攻读博士学位的优秀学生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完成高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后回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该基金的使用按学校国际交流基金会的规定办理。

五、研究成果

享受基金资助的优秀人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新理论、新方法的研究与探索,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1.博士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

2.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已撰写成专著发表;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科技奖励。

获得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在申请答辩时应填写研究成果登记表。

六、奖励办法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见《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优秀人才选拔、培养与管理的试行办法》(校研[2003]31号)废止。

二OO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