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武汉地区企业积极采用实施本地区高等院校专利技术,加强产学研合作,将武汉地区科教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加快“创新武汉”建设,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以下简称对接工程),是指企业通过买断院校专利权、获得院校专利实施许可、委托院校或与院校合作进行技术开发等多种对接形式获取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活动。具体对接形式包括:
(一)企业买断院校专利权,并依法变更为专利权人;
(二)企业通过付费方式获得院校专利技术实施许可;
(三)企业出资委托院校进行技术研发,并随后由企业申请专利且获得专利权;
(四)企业出资与院校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并随后成为专利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地区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并且其主要办公地点、主要生产基地均在武汉市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院校是指武汉地区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从2008 年开始,武汉市每年从专利资助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院校开展专利实施对接工程。
第二章 开展对接工程的程序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从2008年开始确定一批院校作为与企业开展对接工程的合作伙伴。被选择的院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开发能力强,拥有专利水平高、数量多;
(二)领导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院校内设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并配备有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激励措施到位。
2008年度企业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所涉及的合作院校名单见附件1。
第六条 2008年以后,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对接工程开展情况、院校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与对接工程的合作院校名单。
第七条 从2008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对接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2008年的项目申报期为本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以后每年的项目申报期为4至6月。
第八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就与本办法所列院校已开展的对接工程项目,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获取专利权或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时的专利有效期不短于6年;
(二)专利技术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期不短于2年,且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专利权仍处于有效状态;
(四)能提供本办法第三章所要求的、完整有效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须先报各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预审。经各区局等预审合格并推荐后,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对企业提交的专利证书、合同、财务凭证等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可当即退还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限期修改、补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以及企业拒绝修改、补正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从中初定拟列入对接工程的项目及拟资助的金额,然后向社会公示。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异议理由成立、证实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评审资格;对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行文正式确定为当年度的对接工程项目,并通知申报企业办理项目资助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 申报项目时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对接工程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对接工程项目相关并已依法生效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等)原件、相关附件及其复印件。
属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还必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及复印件;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还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表;
(三)企业依据上述已生效的合同支付给院校的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技术开发费等费用的原始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专利技术相关产品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需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申报项目时专利权仍维持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中文书面合同。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科技部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时所提交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企业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作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企业应当出具内容相同的书面合同文本;对行文简单的技术协议,由申报企业根据协议内容按科技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的合同标准文本进行填写,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将协议列为附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报项目时不予受理:
(一)无效或未生效的;
(二)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五)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六)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七) 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第十六条 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还需填报或提供如下材料:
(一)对接工程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二)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企业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企业书面授权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提供);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原则
第十七条 一个对接工程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出企业在该对接工程项目中为获取专利技术所实际支付给院校的金额。资助的最高额度今后可视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优先资助以下项目:
(一)专利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二)符合“两型社会”建设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专利权为企业所拥有,以及企业获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
(四)对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
(五)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时专利权的有效期长。
第十九条 对其他企业已享受过对接工程专项资助的同一申报项目,以及从其他途径已经享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项目,不再进行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项目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给予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对企业)或不纳入对接工程合作院校名单(对院校)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