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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创新基金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营造环境建设为目标,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补助基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方式予以支持。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申请知。
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点项目;
3.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
4.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三、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二)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类型和申报截止时间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5.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营业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的执行期可以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6.有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支持资金。对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未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资助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7.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8. 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
(二)贷款贴息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8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7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未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资助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4.企业和项目得到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5. 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
(三)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围绕每年度国家和地方在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2008年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节能降耗、减少环境污染等主题,选择有显示度的重点产业、行业进行支持。重点项目必须符合《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承担重点项目的企业应是高成长性企业;已获得过创新基金资助,并项目验收合格;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
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重点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地方支持金额应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15日。
(四)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小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且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创新基金对选择的具备有专业孵化功能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抚育能力的机构继续作为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推荐工作;对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内设立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申请项目企业的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以后,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15日。
其余符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推荐单位进行推荐,企业注册时间为2007年5月1日以后,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40万元。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和推荐单位申报的项目都应与国家资金等额支持,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在全面总结2007年开始的对于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欠发达地区专项支持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增加贵州、广西作为试点单位。西部欠发达地区专项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资源、产业特色,制定三年发展规划,从确定的支持范围内提出申请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此类项目的特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项目申请程序及支持方式同一般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
(一)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是具体组织该辖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推荐单位同时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其它省以下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1.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2.已建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地方基金,能将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立项后在地方基金计划中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3.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4.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5.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6.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7.能够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供工作经费。
(三)职责和任务:
1.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也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对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2.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认定,报管理中心备案;
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为其所辖地区提供相关服务;
3.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承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4.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5.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资助资金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6.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完整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
7.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单位应将辖区内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8.推荐单位将辖区内所有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电子申请资料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申报至管理中心(简称“一站式”申报);
9.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10.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11.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12.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是从事为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和管理,管理中心备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工作指引》执行。
(一)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由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经费;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自愿接受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二)职责和任务
1.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2.协助项目组织单位完成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认证工作;
3.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3)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4.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的政策咨询、申报流程的咨询、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企业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5.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包括: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接受企业的咨询,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依据以企业为核心的“学习型”申报流程,帮助企业在自主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指导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申报;
6.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认证工作,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相关附件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7.公正、真实、准确地将完成审查认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资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及合同草本等)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8.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监理、验收本机构内立项项目。完成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9. 服务机构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请
创新基金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截止时间根据申请支持的方式、类型确定并以推荐单位上传电子申请资料日期为准。各地方的项目组织单位对企业的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地方自行确定。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1.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企业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并送交企业选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如注册信息有变化,服务机构需确认后重新激活;
5.注册后没有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企业注册资料由项目组织单位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备案。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3.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具体的指导);
4.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的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5.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的修订工作;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资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或由推荐单位明确支持金额后推荐;
对已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要求对一般项目应进行分档推荐:
(1)档次分为a档、b档、c档,其中专家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为a档;专家评审分数在75分(含75分)至85分定为b档;专家评审分数在65分(含65分)至75分定为c档,各档次内的项目财务专家评审分数必须在60分以上;
(2)地方对立项项目支持的资金额度与档次挂钩: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于45万元;c档不低于35万元。对评分较高的项目可以降档支持,但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对项目的档次划分与其他地区一致,支持的资金额度可按上述规定减半;
7.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正式申报项目的电子申请资料和书面申请资料;
8.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把项目的有关材料在项目所在地的推荐单位备案,由推荐单位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9.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所有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盖章、备案;
10. 2008年推荐单位应对辖区内的一般立项推荐项目汇总并排序的立项文件报管理中心(此项工作要求12月15日前完成)。
(三)项目申报材料
1.电子申请资料: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由推荐单位经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至管理中心;
2.书面申请资料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地方立项文件、分档支持项目的清单(对再次申请项目加以标注);
(2)项目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资料(按电子申请资料打印的书面材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推荐意见表、地方专家评审表,按以上顺序汇总装订一套后寄至管理中心(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一般不要××研究、××技术。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企业注册信息一定要装订在申请资料内,不得使用文件夹装订),由管理中心最终激活企业身份。
相关附件包括: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6年、2007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8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8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请重点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申请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三、注意事项
1.各地推荐到管理中心的项目其地方基金支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地方基金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地方基金金额。
2.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并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4.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四、重点说明
(一)一般项目
1.2008年度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上一年度已经申请但未能立项而确认为是比较好的项目可再次推荐,但需进行情况分析,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年度申请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请数的10%,企业申请材料须重新申报。2006年以前(含2006年)申请未获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需在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或地方资助)后方可再次申请创新基金。
2.对2007年度地方创新基金已立项,但未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以该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2007年公告的立项文件及2007年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直接申请创新基金。2007年地方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08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与2008年一致。
3.更换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申请项目需在新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或地方资助)后方可再申请创新基金。
(二)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单位根据重点项目申报条件推荐重点项目,并承诺项目立项后给与1:1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
1. 企业至少有三年以上的运营时间,符合创新基金项目一般申报要求,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8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2. 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其中符合重点项目支持方向优先;项目技术领域是国家及地方重点或急需发展的领域,与产业或行业关联度很大,对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3. 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4. 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被分析的三个年度中,第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2008年申报企业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7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5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5年企业营业收入×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7年度净利润÷2007年度平均净资产×100%)
5. 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
6. 企业已获得过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验收合格;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
重点项目评审除采取专家“背对背”集中评审方式外,部分项目还要进行答辩或现场考察。未列入重点项目支持的,不作为一般项目立项。
(三)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是通过资助服务中的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核心服务业务水平和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群体的快速成长。本年度重点支持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的高技术服务。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立项审查的重点是技术创新性和商业模式创新,同时考察企业的行业背景、管理水平和服务经历。技术创新性表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的技术的先进程度、作用和效果等方面。商业模式创新表现在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管理的创新、行业的适用程度、赢利能力等方面。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的具体要求如下:
1.在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进程中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增值的、智力密集型的专业化服务类项目;
2.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是一般企业单独完成成本高,须借助专业化技术服务手段来实现;
3.企业应具有较深的行业背景和技术优势,有成功服务的经历,有明确的企业(机构)客户服务目标群体,服务收入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应是技术、知识和智力密集型企业,企业中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0%;
5.所提供的高技术服务应具有“应用性、集成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有自主技术创新内容,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6.本年度不支持科技成果与产品的交易和检测、科技(管理)咨询;服务对象为本企业(集团)成员或以会员费为主要赢利手段的服务等项目;
7.企业按照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中高技术服务业的申报要求填写申请材料,附件中须附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一、地方评审立项
1.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要求由推荐单位建立地方专家库,对所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至管理中心,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2.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可不进行地方评审,但应按照创新基金的条件对项目择优推荐,明确对推荐项目的地方资助金额,填写推荐意见表;
3.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地方重点支持的项目,将采取先行申请后立项支持的方式,地方支持额度应达到或超过创新基金支持的数额;
4.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对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先期支持后,经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推荐至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地方联合评审
为了促进国家创新基金与地方创新基金评审工作的有机融合,实现专家优势集成和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方式,推动创新基金的评审工作下沉,在总结2006年度、2007年度部分地区联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将把开展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地方联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联审)的重点转到对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评审上。
2008年联审工作从37家推荐单位中选择约20家单位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推广到对所有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评审。2008年的联审时间在10月份进行。试点单位的选取原则是:建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地区;2007年度的地方评审工作做的比较规范;2007年度评审结果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评审结果吻合度较高;2007年申请项目的立项率高于2007年度平均立项率;专家库建设基础比较好;有一定的地区代表性,并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参加了2006年、2007年联审试点单位优先考虑。联审的有关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管理中心评审立项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的各类创新基金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审查、评审和立项: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资质审查及推荐材料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评估规范》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重点项目可采取实地考察、答辩等立项审查方式。地方基金已支持的项目,其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的组成部分;
3.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4.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5.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6.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23550,E-mail:tous@innofund.gov.cn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C座3层;邮编:100038。
异议期内,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落实。
7.在异议期后由企业、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和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同;
8.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创新基金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
1.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合同。自创新基金项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完成立项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经管理中心核准盖章后生效,寄回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同时由推荐单位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合同各方,不得无故逾期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合同所涉及项目的主要技术路线、经济技术指标、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的完成时间等内容全部都是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并已经通过专家审查,原则上不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修改。
3.为了维护立项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修改。
4.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主要内容调整变更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不得在项目验收时补充办理。企业申请合同变更,在管理中心未做出正式答复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1.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7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有效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款8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
2.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立项项目情况分批编制项目首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首次拨款依据每一批项目的合同签订要求及实际合同签订情况上报首次拨款文件,无故逾期完成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拨款。
3.管理中心按照项目验收结论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自2004年起,创新基金拨款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由于执行财政预算时间的要求,原则上每年8月底至第二年预算下达前不再编制二次拨款计划)。
一个年度的项目在实施两年后应完成验收,执行期为三年的项目在实施三年后应完成验收,本年度的立项项目应在第四年上半年之前全部验收结束。(如2004年度立项的项目一半应在2006年完成验收,执行期为三年的项目在2007年完成验收,剩余2004年度的项目则在2008年上半年全部完成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即在2008年上半年把2004年度所有立项项目验收完毕并完成第二次拨款。)。无故逾期完成验收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第二次拨款。
4.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首次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推荐单位应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章 监理和验收
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监理
1.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机构)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次未按照规定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的,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验收
1.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2.一般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点创新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3.项目的验收是依据立项项目合同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承担企业有义务向管理中心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并配合核查。
第七章 企业注册信息的变更
企业注册信息需要变更时,向服务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和附加材料,地方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在变更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组织单位公章。服务机构应将有地方组织单位盖章变更申请、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和附加资料(包括服务机构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电话)寄至管理中心受理处。经审核后,通知服务机构在网络上进行修改和初级激活,管理中心受理处进行网络的终级激活。
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如下变更时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1.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当地工商局开具);企业因调整、重组等原因承担单位发生变更,请附调整、重组等相关文件。
2. 股东变更
企业股东发生变更,需提交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验资事项说明。
3. 开户行变更
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许可证。
4. 企业办公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变更
企业自行变更即可,不需审核、激活。
5. 特别说明:在项目申报受理期间,即发生企业名称、股东变更的,该项目当年将不予受理,以后重新申报。
第八章 查询和投诉
一、查询
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查询,同时也可向服务机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和管理中心咨询。
企业提交申请后,可通过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查询申请项目的状态信息;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
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系统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二、投诉
管理中心接收涉及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暂行)》(国科企金[2003]012号)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党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是通过政府补贴,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技术服务的补助。重点支持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行为。通过制定规划,择优选定一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并在一定的有效期内对这些机构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行为进行持续性补贴。重点支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制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支持体现本地区的行业特色、发展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
(2) 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已开展下述业务:组织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业孵化服务等;
(3) 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8个成功案例;
(4) 开展的技术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尚不能实现盈利,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
(5) 具有明显的专业特点,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2. 补助资金支持的技术服务业务包括:
(1) 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或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包括:组建研发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发,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的研发和设计支撑,为行业的技术升级提供相关服务,搭建企业与专业设计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对接平台,标准制定;
(2) 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包括:装备或软件共享服务,基于先进技术的生产加工共享服务,共享检测服务,标准及专业数据库共享服务等;
(3) 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产学研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经纪服务等;
(4) 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技术创业孵化服务,包括:项目发展计划咨询服务,技术整合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等。
3.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和用途
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开展上述技术服务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服务水平好、服务质量高、成效显著的技术服务机构,可给予持续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
(1) 因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技术服务而发生的净支出(总支出扣减政府补助、社会赞助等收入的余额);
(2) 为开展上述技术服务业务搭建平台发生的有关设备、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3) 开展上述技术服务业务为中小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而发生的收入减少;
(4) 为开展上述技术服务业务举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4.项目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重点审查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收支凭证、证明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得超过20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得超过10项,应有一定比例的产业集群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择优推荐的项目报至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处。报送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地方推荐项目汇总表。地方推荐项目汇总表须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申请时间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下载项目申请书电子版;
(2)按照提纲撰写项目申请书。将项目基本信息表与项目申请书装订成一册,基本信息表在前。纸制材料需用A4纸装订。申请书要有书脊,书脊上标明项目和申报单位名称;
(3)推荐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推荐项目后于6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达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处。报送的材料包括:地方推荐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4)推荐单位需按照创新基金的用户名和用户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网站,填写每个申报项目的电子版申请书;
(5)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联系。有关下载文件和填写电子文档的问题,请联系:010-63923598。
5.项目评审及管理
补助资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合同签订、拨款、监理及验收按照创新基金的项目管理要求进行。
科技部与财政部将针对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另发通知,具体内容以通知为准。
第三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2007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从而实现间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创业活动。引导基金支持的对象包括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分别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管理中心负责。2007年管理中心已先期启动风险补助、投资保障两种支持方式,2008年将全面启动四种支持方式。
一、申请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须首先提交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创业投资机构资格申请表(附表);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复印件;
4. 2007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 投资管理团队介绍,其中至少提供3名(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至少2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
6. 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7. 以往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列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
8. 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将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列表,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等;
9. 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包括投资时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摘要、投资金额和比例、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近期概况、最近财务报表、投资退出收益等)。
具体申报材料可以从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国科企金字[2008]003号)。创业投资机构的申请材料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邮寄至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查后公布通过引导基金资格审查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首批名单将于2008年3月底公布。
通过资格审查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申请2008年引导基金项目。
二、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附表);
2. 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报告(副本)等;
3. 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分析报告;
4. 其它材料以具体通知为准。
三、投资保障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2007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4. 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向书》,《投资意向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投资机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每股价格、所占股权比例;
(3)双方关于投资的相关决议文件复印件。
5. 创业投资机构对拟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承诺书》;
6. 创业投资机构所做的投资分析报告;
7. 其它材料以具体通知为准。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需经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推荐后提交管理中心。
四、申请截止时间
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7月15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的申请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