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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网络保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声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违反本条的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经批评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末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恶意盗用他人帐号,私自转借或转让网络域名、网络IP地址及用户帐号;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其他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违反本条的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停机整顿;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或学生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私设网络服务器,对于因工作需要设立网络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到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和网络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并对所设立的服务器进行监控。
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任何学生组织或学生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它违规行为,学校有权作出裁决和处理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