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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2-25 作者:古晓艳 浏览次数:

 校设〔20221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2118

 

 

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统筹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购置(含自制)以及校外捐赠给学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10万元及以上且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使用场地、人员配备和安全防护等配套条件,并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国产优先、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通过学校申购论证后,方可按学校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国家或学校相关部门对设备购置另有规定的,如公务用车、进口科教用品、特种设备、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等,须同时遵循相关规定。

第二章 论证程序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采取分级论证,根据设备单价分为院级(含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论证与校级论证。

第六条 对单价不足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执行院级论证。程序如下:

1.    申购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提交所在单位;

2.    单位汇总审核后,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    论证结果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对单价50万元及以上,或者同项目同品目且单批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执行校级论证。同项目同品目且单批50万元及以上是指由同一项目经费支付,一次性购置同一采购品目下的多台套大型仪器设备且批量价值达到50万元及以上。程序如下:

1.    申购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提交所在单位;

2.    单位汇总审核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    论证结果经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4.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召开校级专家论证会;

5.    论证结果中,单价不足100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校领导审批;

6.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申购单位、预算单位和采购部门。

第八条 校级论证一般采用集中论证方式,每年4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开展。为提高单位设备资源配置工作的计划性,鼓励院级论证采用集中论证方式。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属于“科研急需”,可采取“急事急办”方式。申购人填写“科研急需版”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后,根据设备单价大小分别执行院级论证或校级论证。

1.    在学校集中论证时间节点之后到校的新进教工或新签订科研合同所急需的;

2.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科研方案及预算调整所急需的;

3.    设备出现不可预见的故障或损坏,短期内维修不能完成或维修后达不到原有使用效能,科研不能中断且不适于花钱买服务的;

4.    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或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论证要求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主要包括拟购设备基本信息、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需求调查、共享方案、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申购人填报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时,应确保内容规范完整、真实准确。申购人所在单位须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现有设备、场地空间、人员队伍、经费落实等情况,对本单位申购材料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院级或校级论证会的专家组须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成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论证会,程序包括:申购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主要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对以下情形从严控制:

1.    预期年使用机时不足800小时;

2.    学校已有类似设备且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

3.    可通过购买分析测试或加工等服务、校内外共享或调剂方式解决使用需求;

4.    不纳入共享实体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申购人在采购前须参照院级论证程序,组织进口产品论证,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进口产品论证意见和需求调查材料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经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同意后,可等同申购论证。根据采购规定须进行进口产品论证的,由申购单位参照第十三条组织实施。

1.    采购时按当时汇率折算单价未达到大型仪器设备标准而未进行申购论证,结算时因汇率波动单价达到或略超过大型仪器设备标准的,申购人须提交采购合同和结算当天汇率材料;

2.    论证时拟购设备市场价未达到大型仪器设备标准而未进行申购论证,因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导致采购时供应商投标报价均达到或略超过大型仪器设备标准的,申购人须提交情况说明(含采购申请时的预算单价和供应商响应报价);

3.    已获批复的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列出须购置(研制)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人须提交合同书(任务书)作为凭证;

4.    已立项生效的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须交付校外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人须提交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